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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综合运输法制建设的构想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4 06:53:47     阅读:


  在综合运输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制度已经明显不适应,完善综合运输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综合运输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引起重视。运输活动是物流业中的一个环节。客户要求将货物交付给货主,支付了总物流费用,而物流企业采取何种方式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则不是客户所要关心的问题。因此,物流业的发展,客观上对运输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
  
  四种运输方式法律制度比较
  
  目前我国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运输方式包括铁路、公路、民航、水运四种,水运包括海运和内陆船舶运输。在运输法制建设方面,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各自为政,自成体系,独立封闭。
  在国家层面上,不同的运输方式有不同的运输法律,民航有《民航法》,铁路有《铁路法》,公路有《公路法》,水运有《海商法》和《港口法》。不同的法律下面还有相应的运输法规和规章。形成了以五部法律为基础四种运输方式下的相对独立的法规体系。
  在这四种运输方式中,铁路、公路与水路主要是国内运输,民航涉外的因素要多一些,海上运输则主要是涉外运输。因此,在法律规范方面,铁路、公路、水路主要是国内立法,而民航和海商则偏重于涉外立法,要考虑国际通行的规则。由于铁路和公路的国内运输量比较大,客户比较多,因此,铁路与公路法律规范在国内的影响比较大,而海商法的国际影响较大。
  
  1.法律规范之间的差异性
  在建设方面,除了海商法没有直接提到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规划相协调的问题以外,其他都涉及到与其他运输方式规划相协调的问题。在运营方面,也都有运输合同,但合同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异。从对这些法律规范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的差异。
  (1)在法律规范的构成上,铁路与公路(包括内河运输)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内法,而民航和海商除了国内法,还有大量的国际公约和惯例。特别是海商法,其中大多数的法律规范直接是由国际公约或者习惯转化而来。比如在确定承运人责任方面,基本上是1978年出台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翻版。而铁路法由于制定较早,在参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者国际公约方面较少。虽然铁路也参加了国际联运,但在铁路法中基本上没有反映。
  (2)在法律规范的内容上,基本上由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两类规范构成。与运输相关的运输工具的租赁等法律规范,海上运输和民用航空器租赁的规范比铁路、公路要复杂得多。而在铁路法中基本没有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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