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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4:27     阅读:


  摘要:《民法总则》实行以后,立法机构应该开始制定"民法典"的许多法规。在编写"民法典"的财产权时,我们有必要在《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协调前提下去补充,修改和完善担保权益制度。具体而言,我们需要对一些新类型的担保(如抵押)制定"民法典"产权。我们有明确和完善规定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必要,以及我们需要清楚的划分出抵押财产的范围。同时,在民法典物权编制中还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应用权抵押权,完善处理安全利益之间矛盾的规则,完备担保权益的实现程序。
  关键词:物权法;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民法典
  引言:
  《物权法》是在二零一七年发行的,它对《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实行了变革。但是,随着《物权法》的发布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和融资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有许多种类的新型担保产生,而且还伴随了更多的机会让我们来对担保物权的现有规则做出新的观察和思考,联系到我国正在编写民法典,我觉得在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我们要对担保物权制度做再一次的测评和反省,并且还要对有关担保物权的现有规定进行有效的整顿协调和重新组合。
  综上,我认为就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协调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相同的一件事情,若是新的法律把处理它的正确方式进行了整改,那么旧的法律中相关的那部分规定,我们自然就不可以再去用它了,而是应该按照新的法律中的要求去处理解决[1]。通俗来讲,就是只有当它是针对等级差不多一样的两个法的时候,我们才可以适用它。因为《物权法》比《担保法》的颁布时间晚,而且它还对《担保法》中的不少按规定做出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所以说在法律适用上,我们是应当首先适用《物权法》规则的。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冲突的处理规则。然而,即使存在着这一个规定,却因为《担保法》还在实施着并没有废止,所以对于这两法之间的冲突我们也仍是没有办法去彻底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就是法院同时适用两部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样的一种现状使得法官在找法的时候就会非常头疼,还有就是会因为不同的法官适用的法不同使得明明是同一个案件可是裁判结果却有着天壤之别,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的一种现象,这就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2]。
  所以,当前我国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就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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