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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系统内部自省机制的缺失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3:56     阅读:


  摘 要:《合同法》122条是《合同法》吸收《侵权责任法》的特点而生成的内部自省机制,目的是为了满足现实社会"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实际需要。但该条款在实务运作中却存在很多问题,并不能够实现立法初期所设目的。《合同法》122条责任竞合条款立法理由尽管充分,但在学理、立法沿革、司法实务等角度尚存诸多缺陷,侧面体现了法学"原教旨主义"的局限性,未来立法应适当对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失给予合同救济。
  关键词:自省机制 《合同法》122条 责任竞合 原教旨主义
  一、问题的提出
  依照社会系统理论,各个社会系统之间不同的解决问题的进路与角度,通过系统间结构耦合机制,进入彼此内部,成为对方系统内部要素。以民法为例,民法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外部环境)之间的耦合机制常常通过在民法系统内部构筑认识外部世界的某种装置获得,该内部装置一般被称为民法系统的"自省机制"。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吸收生活世界中的"道义责任"而生成的"赔礼道歉"责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应对现实生活中民间无偿赠与背后的"有偿期待利益"而生成的"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为了回应生活世界中相邻各方区别于单纯的生硬的"权利义务标准"而存在的"协议、谦让"等朴素社会公共利益理念,生成的84条"相邻关系条款"··
  应该看到,在自省法范式下,法律是自我产生、自我参照的高度自律系统,法律在于外部环境有效互动的基础上,否定了传统的法经济学将效率性直接带入法律系统内部的做生硬做法,转而自我生发出解决现实生活新挑战的应变进路[1]。
  笔者在查询和研习图依布纳系统论学说的过程中,结合相关学者对私法自省机制的剖析,产生了这样一种思考与疑问:民法系统内部应对外部社会新挑战的过程中,通过自身结构耦合机制"见贤思齐"生发出一系列自身进路,这本身就是一种建立在自有逻辑前提下的进化。然而,私法系统内部的各个危机处理"装置",如合同法与侵权法、物权法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程度的"结构耦合"。如果存在,那么,针对某一问题在特定部门法内生成的"内部结构耦合"机制,其运作现状是如何的?是否有效地实现了民法系统内部不同处理机制之间的"见贤思齐"、高效合作?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122条为例,该条款设置的初衷是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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