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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的意定监护制度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54     阅读:


  摘 要:世界各国均因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而启动成年监护的立法活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距离世界性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运动的立法要求较远,在 2012 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规定了老年监护制度,缩短了这个距离,取得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实决定了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制度有强烈的需求。
  关键词:民法总则;意定监护;监护制度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
  所谓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提前与他人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时即由预先确定的人担任自己监护人的监护制度.老年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老年人在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时,依自己的意愿选任监护人,并授予其必要的代理权限,这与法定监护制度相对应将自己的监护事务全部或部分委任与监护人。通过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在意志清醒时可自由选择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安排具体监护事宜,奠定将来幸福自在的生活基调。从经济层面来看,老年人可以自由选择相关机构组织担任监护人,不但保障了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居民养老服务消费扩大,也契合了我国老龄化的时代特色。另外,从交易安全来看,监护人代为处理交易行为,防止交易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平衡与稳定。
  二、《民法总则》中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民法总则》规定的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缺少监护监督机制,是明显的缺点。对于成年意定监护而言,监护监督更为迫切。如果没有监护监督人,成年意定监护就会失去控制,后果十分危险,必须补充规定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计老年监护制度条文时,我们就同时设计了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就是为了实现对意定监护的监督,保障老年人的权利。该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 24 条对此规定: 承担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监护监督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上述条文中,关于意定监护监督的内容十分明确。该法的草案在立法审查中,将这些有关意定监护监督的内容全部删掉,特别可惜,也十分遗憾。在制定《民法总则》中,对于规定全面的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意定监护制度,并没有明显的不同意见,但是,对于提出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立法机关并未采纳,即没有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其理由之一,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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