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讲话致辞 >  领导讲话 > 内容

浅论商事习惯之于民法典的地位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6:13     阅读:


  摘要:我国的民法典编撰工作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其中必然涵盖商法的主要内容,但商事习惯作为商法实践中的行为规范和裁判标准,有着不同于制定法的价值取向和评价标准。本文将简要概括商事习惯的性质,探讨商事习惯与制定法的不同,并对商事习惯在民法典编撰中的所具有的指向性意义提出个人见解。
  关键词:商事习惯;民法典;法律地位
  一、商事习惯的性质
  商事习惯是指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不断积累并被商事主体普遍承认,且可反复使用的区别于制定法的行业规范。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商事习惯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一是商事习惯是法律渊源。主要依据是商事习惯有着区别于制定法的独立评价标准,商事主体具有独立性,商事交易内容自由性以及交易的自主性决定了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立性。因此许多国家已经将商事习惯确立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如瑞士、美国等已经确立了商事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二是商事习惯仅是纠纷解决机制的解释规则。因为商事习惯是在商事活动中积累形成的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滞后性,在纠纷解决的实践中不具有很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因此部分学者认为,在没有制定法的明确规定下可以将商事习惯作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解释规则,对制定法的实施加以补充。
  二、商事习惯的表现形式
  商事习惯由商人自治和在商事活动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其表现形式多样,这里主要介绍以下几种。一是部门规章,我国法律赋予部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制订本部门规章的权力。因为部门规章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因此,各个部门种类繁多的部门规章被制订出来,并成为行业规范被保留了下来。二是行业惯例。行业惯例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保留的被商事主体普遍接受的行为习惯,行业惯例是经过时间的沉淀和长久的商事活动积累而成,其对现实商事活动情况的反应往往更加敏感地体现出来,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其更迭速度也往往快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往往会对商事活动加以约束,限制交易的自由度,而行业惯例则是为便捷交易而设定,促进交易更加快速进行。三是现代的商业习惯法。它的起源是伴随着现代商法的产生发展而起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会规定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的适用是通过当事人事先约定选用或者纠纷解决时的仲裁庭适用,现在商业习惯法伴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也日益完善。<...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登录会员
《浅论商事习惯之于民法典的地位.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浅论商事习惯之于民法典的地位.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