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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30 03:03:3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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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72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摘 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乡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村官职务犯罪现象呈现出更多新特点,笔者将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对村官职務犯罪现象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并对村官制度的由来和发展进行回顾,试图找到关于村官职务犯罪的比较具有时代性和可操作性的内容。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城乡一体化

一、村官职务犯罪概述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概念

1.村官职务犯罪的概念

村官是指以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为首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的总称。截至2013年,我国共有农民6亿多人,全国共有58.9万个村委会[1],数以百万计的农村基层干部,中国在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农民群体的同时,也拥有最庞大的村官群体,他们是政府与基层群众联系的纽带,起着上通下达、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亵渎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贪污受贿等手段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破坏国家管理秩序,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2]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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