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权利到社会责任
摘要:造成巨大社会损害的'三鹿“事件及由此催生的《食品安全法》对既有的法观念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以整体主义观念解读,其最根本的变化就是从既有法以个体权利为中心转向以个体对社会责任为中心。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的社会责任既包括积极的、面向未来的'预设责任“,也包括消极的、面向过去的,即对已发生的有害行为制裁的'过去责任“。其本质特性在于:它是所有主体都负有的责任,即是人人负有责任;是所有主体在秩序建构中的责任;是所有主体,即人人都可追究的责任。
关键词:社会责任;整体主义;预设责任;过去责任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3.04
2008年在我国暴发的'三鹿奶粉“事件,其损害范围之广、人数之多、损害之重,以及损害所具有一定的隐秘性、潜伏性,加之事件处理之复杂性,给法学研究提供了典型的素材。它不仅反映了我国既有的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如一些监管制度的缺乏,也说明既有的建立在个体主义观念之上的,以权利为中心、自己责任、国家在维护社会利益中主要负消极责任的主流法律制度,在应对这种社会性损害时本身存在着'失灵“。因此,对'三鹿奶粉“事件的法律反思,不仅要探究既有法律制度的缺失,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要分析既有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观念基础和思维方式的缺陷,以新的法观念和思维方式进行法律制度创新并指导法律实践。
就此前对'三鹿“事件反思的路径看,学术界一般并没有对以权利为中心的个人主义的主流法律观念本身的不足进行反思,多数分析仍是以建基于此观念之上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理论分析既有法律制度之不足。这种分析研究,对完善既有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社会性损害固然必要,但正如市场机制本身不可能克服'市场失灵“一样,建基于个人权利为中心之上的法律制度本身也不能克服自身的'失灵“。因而,我们还需要一种新的法律观念和新的法律制度与既有制度互补,来应对社会性损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作为'三鹿“事件催生的产物,理应就是建基于新的法观念之上的新的法律制度。但目前,对食品安全法的解读,多数仍沿袭传统的法律观念。这些研究固然有助于以法律的观点分析现代社会产生的一些重大社会性损害事件,也不失为认识《食品安全法》的一种路径,但依笔者见,对于'三鹿“事件这种社会性损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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