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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指导性案例法律效力分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4:50     阅读:


  摘 要:中国特色法律制度体系下随着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2014年两会之后部署了司法改革的战略目标,法治中国的理念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时也对司法改革的开展起到了理念的先锋引导作用。而这其中引人注目的话题之一就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1。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对我国成文法体系的有效补充,同时也是落实司法改革与法治中国的观念,有利于司法统一,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继2010年后发布了六批共二十六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商事裁判以及经济领域。随后在检察和公安领域也对指导性案例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虽然以江苏代表的各地基层法院对于指导性案例的落实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指导性案例在审判工作中的适用却仍频遭质疑,主要原因在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始终未做出明确的阐释,而这也是指导性案例难以真正成为法官手中的审判利器,案例指导制度难以深入发展的原因所在。本文将从指导性案例产生背景以及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分析重点厘清中国特色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法律效力补实
  1 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产生及发展
  一般学理认为中国近现代的司法制度来源于对于日本法律的参照、沿袭,我国以制定法为主要的法律形式,从而将我国定性为大陆法系的(制定法系)的国家。但是随着全球化愈演愈烈,大陆法系与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系呈现了趋同的趋势。德国、日本等一些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出现了一些判例指导的制度。'大陆也在正式积累法院判例,出版所谓确定的判例。因此不仅制定法,判例也成为重要的法源。不仅如此,大陆虽然确实没有先例约束原则,但实际上,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下级法院都遵从上级法院的判例,否则下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就必然在上级法院被撤销。“2
  我国也早在1956年召开的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中强调:要注重编纂典型判例,经审定后发给各级法院比照援用。十年动乱之后,我国于1985年开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审判的典型案例。据统计至今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司法领域的案件共有一千余个。自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典型案例之后,最高院还陆续编写了《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且自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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