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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裁判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进路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21:06     阅读:


  内容摘要:我国商事裁判的基本方法论来自于法教义学的规范分析范式。它突出了形式逻辑推理的法律技术,但忽视了价值判断实质方法论的构建与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效率导向与商事裁判的核心理念高度契合,为解决商事裁判的方法论困境提供了全新的理论来源。商事裁判是建立或调整交易结构的过程,也是制度选择的过程。商事法官应该秉承'科斯式“法律经济学关于'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选择“的基本理路,力求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实现市场交易最有效率的安排。以交易费用的节约为主线,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和各种理论工具,可以解决商事裁判的诸多难题。商事裁判最重要的功能不在化解矛盾,而在完善市场机制。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在商事裁判中拥有广阔的运用前景,其应和传统规范法学在优势与不足间寻找弥合,共同成为商事裁判理论的方法论基础。
  关键词:商事裁判的方法论困境 法律经济学 交易费用的节约 制度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商事裁判面临的规范分析困境
  商事审判的理念与方法,是近年来学界热议的话题。随着我国商法体系的日渐完备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学界与实务界对于商法思维、商事审判理念有别于传统民法及民事审判的独特性的探讨已渐渐达成共识。限于主题及篇幅,笔者不对商事审判理念展开分析。但可以肯定的是,基于调整交易关系、促进市场繁荣的使命,追求资源配置的效率是商事审判的核心理念。
  好的裁判理念还需要配以好的适法技术(裁判方法论)方得以发挥效用。但遗憾的是,近年来惟见理念之更新,未有方法之创造。商事裁判的方法论仍然停留于传统法教义学的规范分析范式。法官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商事纠纷和日新月异的市场创新时,依然常常陷入力不从心的窘境。
  如关于股份转让权的性质。若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的转让,法官该如何裁断该章程条款的效力?公司法对此未有规定。传统规范法学上的'固有权“理论可以成为不得剥夺股份转让权的依据。该理论认为,在股权权能的分类上,可区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公司决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则是可由章程或公司决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1 〕但是,'如何界定固有权的范围,学界一直聚讼纷纭“。〔2 〕依前述定义,实则属于循环论证””因其乃固有权,所以不容剥夺;为何不容剥夺,则因为其系固有权。所谓的不可由章程或公司决议剥夺,实为固有权之效果,并非固有权之内涵即不容剥夺的内在原因。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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