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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国性信托登记平台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12-18 18:03: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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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信托登记中心能够依托中债登建立的信托登记结算系统,采用合适的交易模式,实现信托产品的交易流转功能。

由于现有的信托登记平台无法解决国内信托发展存在的登记难、转让难等问题,银监会批准上海自贸区建立全国性信托登记平台的消息一经报道,便引起了广泛讨论。有业内人士认为,'全国性信托登记中心的成立,对盘活信托市场资产,扩大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平台提供了积极作用,有效缓解了信托因流动性不足产生的风险。“还有报道认为,全国信托登记中心能够推进长久以来制约信托业发展的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甚至提出了具体的建立路径””'在信托登记环节,拟先引入信托产品登记制度,再择机启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总体说来,无论监管层还是信托业内,对全国信托中心的功能定位主要有两方面:成为全国性的信托登记机构和成为全国性信托受益权流转平台。

1 全国信托产品交易平台阻碍原因分析

1.1 缺乏统一的登记结算系统

统一的、电子化的登记结算系统,是实现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和提高信托流动性的前提,它能够实现当事人进行信托产品信息的登记和交易相对方的查询,也方便未来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对接,其实现需要如中证登、中债登等统一登记结算机构的建立。

1.2 信托产品非标准化特性的制约

实现信托产品信息的统一登记,信托产品非标准化特征是阻碍因素之一。信托产品无论在信托资产的来源、资金的运用方式还是资金投向上都非常多元化:信托资产按来源划分可分为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管理信托;按照资金的运用方式有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租赁等方式;按资金投向划分有基础产业、房地产、证券市场等投资流向。信托产品在交易机构的设计上非常灵活,如结构化信托业务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且各类信托的监管方式也不相同。信托产品的非标准化特征使其难以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信息登记和估值定价,这增加了信托产品流转的难度,也是制约信托产品登记实现的因素之一。

1.3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法律障碍

《信托法》第44条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第51条规定,在经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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