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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即时强制法律规范及其完善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7:12     阅读:


  摘 要 警察肩负着保护社会和谐发展、人民才财产安全的重大责任,在执法过程难免遇到突发案件,有时为降低危险、保护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而无法按照相关行政流程要求执行。因此,必须赋予警察紧急处理的强制权,即为:警察即时强制。根据现阶段警察即时强制法律制度分析,即时强制具有一定垄断性与扩张性,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此,本文根据研究经验,就警察即时强制法律规范与其完善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 警察即时强制 法律规范 垄断性 扩展性
  作者简介:于小龙,四川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99
  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内容的不完善,执法理念的落后、流程缺少规范性、法律救济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滥用即时强制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我国有关机关单位在其问题上应引起高度重视,应不断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加强警察即时强制法律规范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公民合法权益。
  一、警察即时强制法律规范存在的不足
  (一)警察即时强制法律规范形式上的不足
  1.法律规范体制缺少统一性
  因为我国在即时强制规则上缺少统一立法与详细程序,现阶段对警察即时强制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警察执行现场询问、盘查、交通管制,这在《人民警察法》中都有包含,该法未对即时强制的应用条件和发动条件、执行过程的有关流程要求有详细指明。因此,在内容上缺少实质性。基于这一问题,一些专家认为:现有的有关法律对行政强制方法的规定,出现名称不一、形式各异的行政强制性方法,根据其属性与特点被划分至'行政“一类中,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之下,从理论与立法上解决了这种强制性方法无法列举的问题。同时,也弥补了有关规章重授权、监督漏洞等。对此,笔者认为:因为警察即时强制法律缺少规范性,其不足可以划分为两点:第一,造成警察越权执行即时强制问题的发生;第二,在一些行政规定、单位制度等规范性条例中警察即时强制制度存在一定矛盾性。
  以德国为例:在德国有关法律中对警察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概念进行了明确。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对此进行了明确指出。而回过身看现阶段我国立法,尽管出台了有关行政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但根据其草案内容上分析,仍然缺少实质性内容,与实际需求不符。因此,针对警察即时强制的发动要求、執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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