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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法律适用及致环境污染法律问题分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4 06:52:06     阅读:


  摘 要 我国《海商法》将水路货物运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致使我国一直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区别对待,实行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环境带来不可逆的损失,事故处理必将追责。本文拟对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这两大问题进行梳理、探讨,以期给货主方法律风险管控提供参考。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 水上运输 法律适用 环境污染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曾向军,中国石油华南化工销售公司,法律顾问,研究方向:法务管理、合规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23
  在我国,水路运输包括沿海运输和内陆水域运输。针对1993年7月生效的《海商法》,由于该法在修订过程中认为国际货物海运与沿海货物运输存在诸多不同,主要包括货物承运人的归责问题、运输单证以及赔偿责任限制等多项问题。这些不同在当年看来难以找到问题解决的平衡点,所以制定《海商法》第四章时,其适用范围不包含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而水上货物水路货物运输的立法研究多年受到冷落,导致出现了'重海轻水“的立法现状。
  一、危险化学品水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梳理
  在民事责任层面,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较为欠缺。《海商法》将水路货物运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由于《海商法》的规定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所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只能将相关基本法作为参考依据,而没有特殊法律调整。因此可以理解为《海商法》第四章涉及海运货物合同的相关法规,其有效适用范围不包含我国国内港口间的货物运输(除大陆港口和港、澳、台特别行政区港口的海上货物运输外),而只包括国内大陆港口和其它国家港口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当出现有关国内港口间的货物运输(除大陆港口和港、澳、台特别行政区港口的海上货物运输外)的合同纠纷时,此类合同纠纷仅适用于《合同法》等一般法规定。而以上基本法自身仅具有原则性和普遍性,在应对现实中复杂多变的水上货运纠纷时,基本法受其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限制,就难以准确的应对具有复杂、特殊性海事海商纠纷。在《合同法》中,尽管十七章中明确了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是真正规范了包括水路货运在内的货物运输的具体条文只有第23条规定。而该法律在修订过程中,相关修订人员并未真正认识到水路货运的特殊性,相关法律条文也没有明确划分水路货运中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因此在实际司法中有诸多问题都无法仅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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