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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暴力干预培训机制之构建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30 00:11:47     阅读:

摘 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重要的家庭暴力干预主体。目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综合素质不高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暴力干预的成效。因此,应围绕《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科学建立培训机制,通过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开展家庭美德、法律常识、紧急救治及团队精神等多方面的家庭暴力干预培训,帮助其提高家庭暴力干预能力,进而使家庭暴力干预工作达到良好效果,最终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

关 键 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干预培训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9-0082-09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家庭暴力干预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面对家庭暴力的频发性、复杂性与严重性之现状,需要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开展家庭暴力干预培训,以确保其能够在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模式下顺利开展工作。

一、我国关于家庭暴力干预培训的立法与实践

(一)立法现状

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经历了由地方立法到国家立法的渐进过程,至今已有数十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其中却鲜见对家庭暴力干预培训的规定。在地方层面,只有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16年颁行的《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社会工作局须自行或通过与其他公共与私人实体合作来推动有关识别家庭暴力危险情况及处理家庭暴力个案的培训活动,尤其是为从事医护、教育、社会服务、辅导、照顾儿童、长者和残疾人士及警务工作的人员而设的培训活动。从中可以看出,受训家庭暴力干预主体涵盖了公职人员及其以外的其他参与者,这既能表明非公职人员与公职人员干预家庭暴力的同等重要性,又能体现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全方位干预,有助于家庭暴力干预主体掌握必要的救助知识与救助技能,从而使家庭暴力干预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在国家层面,只有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在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实际上,早在2008年7月31日,《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二款就指出:'各部门要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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