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摘 要 诚信自古是维持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必胜法宝,同时也是经济交往活动中所必须维系。它能推动交易的持续进行,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是随着我国传统的熟人社会的淡化,法治社会又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以致于在市场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很多交易上的不信任,尔虞我诈。又因为法律自身的滞后性等特征,使得很难以法律规则的形式将有可能发生的问题规定好,本文主要通过研究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演进、本体及在立法、司法活动过程中的作用,从而能更好的把握誠信原则在我国法治体系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并最终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推动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
关键词 道德准则 '无形的手“ 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
作者简介:曹傲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高级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227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本身是一种道德规范,自古以来便存在于社会的各领域,但是自从诚实信用被赋予法律含义之后,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便一直存在着,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学界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
虽然我国民法总则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未针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明确的界定。正如《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法律并未规定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可能基于一般的道德性要求,大家都深有同感可以理解,没有必要将其予以具体规定。同时又因为道德性的规范,主观性很强,以具体的文字将其表达出来很难,所以对该原则的理解主要放在司法阶段。
在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史尚宽教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其观点主要从诚实信用的最终价值层面予以规定;梁慧星教授认为这是多层次的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在某种意义上赋予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要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无形的手“的价值,但这并不代表自由放任,市场主体也要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在贸易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引导贸易体系朝着法律化的方向发展;梁教授主要从诚信原则在法治体制中的具体作用来进行定义。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含三个特点:补充性、不确定性与衡平性
补充性在于它用来调整具体的行为活动。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发生由于合同内容有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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