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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抵扣问题的思考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1-04 04:11:35     阅读:


  摘 要
  增值税制度的完善可以提升纳税人的投资积极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视角,对处于改革环境下税收政策的演变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探讨,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关键词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动产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发展
  1994年我国进行增值税税制改革,当时的增值税税制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起来的,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其建立初衷主要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即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此次改革的重点着眼于允许企业将其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所产生的重复性征税,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此次改革,可以认为我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实现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然而,此次改革中的固定资产,其内容并未包含企业所使用的全部。依据《细则》第25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交通工具(如摩托车、汽车、游艇),属于应征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无论在会计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年8月1日起,国务院通过议案,在全国范围内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的试点。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可以看出,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依旧不能抵扣。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的附件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成因
  (一)一般纳税人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首先,摩托车、汽车、游艇具有多样化用途,譬如,对于企业来说,汽车可作为领导专车或者员工班车,也可用来接待客户。除这些非生产经营活动外,它还可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货物运送。对于用于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汽车的进项税额理应是可以抵扣的,但是按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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