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疑难”案件的法律修辞方法
摘 要:
疑难案件超出了法律规范的涵摄范围,对它的处理不仅需要法律发现、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还需要一种'把法律作为修辞“的思维方式。法律修辞是在其他法律方法的基础上,依照法律体系的规范性和案件的具体语境对当事人等进行的劝导和论辩。它突破了传统方法的单一性,通过修辞上的'谋篇布局“着眼于对各方当事人的说服。所以,法律修辞是运用法治意识形态所构建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中国语境下,法律修辞对疑难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律修辞;法治思维;疑难案件
中图分类号:
DF0-05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5.01
目前,中国法律人的思维水平已经有了整体性提高。法律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断增多,思维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一直在提高,其法律思维中'根据法律思考的因素“也在增大。但是,新时代的法盲不是在法律知识上的无知,而是指缺乏准确理解、运用法律的方法。他们不时会'依法“做出一些令人难以接受的裁判,甚至人为地制造出一些所谓'疑难“案件。这说明法律人的法治思维水平还难以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对法治理念和精神的理解还不够透彻,还不能熟练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法律解释方法大体上可分为五种: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价值衡量和法律修辞。这五种方法各具有独特的功能,能在各自的领域内解决很多问题。然而每一种方法也都有自己的缺陷。在法律渊源中发现法律的方法,只能解决典型案件;以三段论为代表的法律推理方法,最大的问题是思维的封闭性,只能解决法律能够直接涵摄的简单案件。法律论证、论辩及其修辞方法会使人们面临更多'标准“的选择,从而增大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即使在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框架下,不同的解释结果也无法避免,法律的意义常被添加或限缩,以至于很多人对法律解释方法耿耿于怀,提出法律解释应遵守立法者的原意。这虽然使法律解释的过度开放性受到了限制,但是法律与社会的紧张关系难以用原意解释化解。从总体上看,法律解释仍然属于封闭性的方法。根据法律进行语义解释,把不清楚的法律意义说清楚,是它的基本功能。价值衡量原本就不属于根据法律的思考,而是关于法律的思考,属于对法律意义的权变,是根据正义等价值的解释。正义等价值属于在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与其说不确定是法律的特征,还不如说法律价值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法律的...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 或 登录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