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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4 06:54:14     阅读: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交通运输局(委)、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住房和城乡建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水务厅,各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防止船舶水污染物非法排放转移处置污染环境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之一。为做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水陆衔接,强化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通过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建立和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水路运输特点和船舶水污染物特性,从利于环保、便利运输出发,提出分类处置和监管要求。
  问题导向,链条管理。抓住当前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联合各相关部门,建立从产生、接收、转移到处置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
  创新推进,信息共享。鼓励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降低处置能耗与成本。打通部门间的信息孤岛,推动信息平台整合,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升联合监管能力。
  二、分类管理
  (一)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国际公约规则,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船舶营运产生的含油污水、残油(油泥)、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水污染物在船上依法合规地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
  (二)通过船舶或港口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或通过船舶转移的,由交通运输(港口)、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实施分类管理。其中,船舶水污染物通过接收船舶临时储存、转移,以及通过船上或港口配套设施设备接收、预处理的,按照船舶水污染物实施管理;预处理后仍需通过船舶转移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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