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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新设的捐助法人制度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45     阅读:


  摘 要:捐助法人由于其设立时的资产来源方式、无成员亦无会员,而具有其他非营利法人所无的独特性。依《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民事法律主体包括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依法登记成立后,即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另外,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因为捐助法人的设立资本依靠捐助人无偿、自愿的捐助而得,捐助人在法人成立后或者捐助行为完成后即与法人脱离关系。捐助法人依据成立时的章程及捐助资产,并以此为基础发展、运作。故而探寻捐助法人制度的内涵、有效治理与运作机制及其发展趋势十分必要。
  关键词: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引 言:
  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的显著特征。其中第九十二条新建的捐助法人突破了《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做了诸多契合现实实践需求的新规定。因为捐助法人的设立资本依靠捐助人无偿、自愿的捐助而得,捐助法人不存在成员或会员,捐助人在法人成立后或者捐助行为完成后即与法人脱离关系,它既不因此成为捐助法人的成员,也不是捐助法人的当然管理者,更不享受其财产利益。捐助人法人依据成立时的章程及捐助资产,并以此为基础发展、运作。捐助人对于捐助法人不当然享有管理控制的权利,捐助后仅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通过法院撤销决策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的决定。
  1.捐助法人的类型
  《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意味着,无论上述何者,只要依《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捐助法人资格依《民法总则》可为两类:一是基于公益目的而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二是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1.1.基金会
  基金会是基于公益目的而以捐助财产设立的社会组织。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基于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设立的条件为:其一是一定数额且已到帐的原始基金。捐助人捐赠后,必须办理财产变更手续,不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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