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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野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03 11:14:10     阅读:


  摘 要 在法律修改之后,我国食品监管模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动。行政监管下的行政部门职能划分更加科学具体,同时还细化了进行辅助监督的法定社会监督机构的职能、增加了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举报积极性。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监管 社会监督 举报
  作者简介:聂书恒、王雪、崔双,吉林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10
  自2015年10月1日修改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都简称为《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之后,学界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批评指正一时之间少了很多,甚至难寻踪影,那修订之后的《食品安全法》的监管制度究竟相比于未修改之前有什么变化呢?
  一、《食品安全法》修改前后的行政监管
  (一)行政部门职权重复的现象得到有效解决
  1.行政部门食品监管职权高度重复:
  修改之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为:'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之前的法条中还秉承着分段监管的思想,将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分为多个环节,每个行政部门对其中的一个环节进行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看似十分合理。但是在实践中食品的生产到流通往往是一个整体连贯的过程,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之下,行政部门无法很好的区分出到底哪个环节到底应该由谁管。这一点在食品生产许可、小摊贩的管理以及食品召回监管主体等多个法律规定中也能体现。由于环节无法清晰的区分划界同时或许也为了避免当事人无法找到行政主体,从而规定了多个行政主体,导致了职权高度的重复,而行政部门又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趋利避害行为造成了监管部门'缺位“、'越位“。在有利可图之时抢着作为,在无利可图的时候,则都避让不作为。容易造成监管不力、效率低下、行政成本过高的弊端。
  2.行政部门的职能划分相对清晰:
  修改之后的《食品安全法》不仅在总则部分作出总的规定:只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职责, 更是在分则的各个部分:例如安全隐患调查、 安全风险警示、 小作坊的监督 等部分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职权,更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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