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解析
摘要:尽管2007年公布实施的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2009年公布实施的我国《食品安全法》又进一步提高了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效力及许多配套措施。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同时问题食品的召回也遭遇了执行难的困境。真正落实我国现有的食品召回制度,其核心在于明确食品召回制度中各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强化监管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关键词:食品召回;法律责任;监管主体;监管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3)04-0123-06
一、研究缘起
食品召回制度,来自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即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在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①它在西方发达国家由来已久,最早出现在1966年美国的汽车行业。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可能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时,依法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发现市场上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时,责令有关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采取措施,发布通知,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从而消除危害的制度。②
最近十年,因为问题食品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害所导致的纠纷不断增多,这些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涉及了食品链的整个过程,使我国食品业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危机的出现,开始敦促我国政府制定和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我国最早对食品召回进行立法规范的是2006年上海公布的《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在2007年公布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使我国在问题食品召回的问题上有了实质性进步。而2009年公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又进一步提高了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效力,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与此同时还公布实施了许多配套措施。
然而,就在如此重点关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从奶粉、玉米馒头、瘦肉精,到'皮鞋变胶囊、皮鞋变酸奶“的工业明胶事件,我们看到作为保证制度实施的监管主体并未及时、完全地履行其职责。中国的消费者对市场充满怀疑:'我们到底还可以吃什么?“同时,问题食品的召回也遭遇了执行难的困境,作为监管对象的食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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