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档案管理之二,文书处理x
公文的行文方式、公文的行为规则 一、公文的行文方式 公文的行文方式是指发文机关根据其工作需要所决定的行文方法和形式。种种方式,从发文和受文双方的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方法。
1.按受文机关的范围划分 (1)逐级行文就是只制发给之间上下级组织的上行或下行公文,如'请示“和'批复“。
(2)多级行文就是同时向直接和非直接上级或同时向直接和非直接下级组织一次性行文,如'意见“。
(3)越级行文就是越过直接上下级组织而向非直接上下级组织制发公文,如'函“。
(4)普发公文就是向所属的所有组织一次性行文,如'通知“。
(5)通行行文就是向隶属和非隶属和群众一次性泛行文,如'通告“。
2.按发文机关的个数划分 (1)单独行文只有一个单位署名制发的公文。
(2)联合行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级单位联合署名制发的公文。
3.按收文机关的主次划分 (1)主送机关对发文负直接责任的行文对象。
(2)抄送机关对发文负间接责任的行文对象。
二、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就是公文在行文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或者叫基本要求、基本规矩。
1.下行文规则 (1)各职能部门依据其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文;
除以公文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答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财政部、商务部、民政部可以互相行文;
财政部还可以向财政厅行文,但不得向省政府正式行文。
(2)行文内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时,应先协商达成共识后,再向下行文;
问题协商不一致时,应先列明各自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经有关部门会签,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协商定夺,取得一致意见后,然后再向下行文,这样一来,受文对象才能够顺利地办理。否则,不仅会场上部门之间的矛盾,还会使受文对象难以处理,而变成一纸空文。如果各职能部门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就擅自向下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同时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如市政府向市属高校行文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高校业务工作的市教育局。
(4)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如撤换或任命领导人、增设重要机构、审批大型建筑项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等,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如市卫生局向市属医院行文,应同时抄送省卫生厅,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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