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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关系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8:36     阅读:


  (临沂市委办公室 山东临沂 276000)
  摘 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手段,实现个案公平正义是目的,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确保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关键。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中实现个案公平正义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借鉴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执法程序以及提高執法主体素质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个案;正义
  1.正确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
  由于立法资源的稀缺,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使得现行的法律规范客观上不可能全面地、准确地、具体地、及时地规制其对象。这样,就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留下了合法的行使空间。正如马克思所设问的:'有没有一种法律,由于本身具有必然性,在应用于每一个别情况时都必定符合立法者的旨意,同时又绝对排除一切任性呢?“。马克思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其中所谓'任性“就包括自由裁量权的意义在内。[1]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案件的单一性与法律的普遍性之间的矛盾是无法消除的,在这种状态下就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地运用判断力,以对案件的事实与法律的适用作出最恰当的判断。
  但是,'法治的精义就在于使执掌强制权力的机构的行动自由减少到最低限度。“[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才是行政权的生命力所在。那何为自由裁量权呢?学界通说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实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职权的幅度,由行政主体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3]
  这个定义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自主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二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律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三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具体情况的判断做出自认为适当的决定,这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最本质的特征。当然,自由裁量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为所欲为,'‘自由裁量’系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即应按照合理和公正规则行事,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4]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都存在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行政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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