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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立法模式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4:19     阅读:


  [摘要]日本成年监护制度规定了监护、保佐、辅助三种类型的保护方式。申请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做出判断,在整个过程中节约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种立法模式对我国民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成年监护 类型化 启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9-0019-02
  一、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类型化立法模式的成功之处及不足
  在日本,如果对当时现行法(禁治产和准禁治产两类型)的构造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可能会带来诸多混乱的危险,所以在以法国的制度为基础并维持类型的弹力化的原则下,由原来的两类型增设第三类型而最终规定为三种类型。从日本民法修正案中,可以看出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方向与现行民法一样作为持续的、包括性的保护制度,维持原来制度(原来的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制度)的连续性,创设了根据要保护人的判断能力的程度分为监护(对禁治产制度的改正)、保佐(对准禁治产制度的改正)、辅助(新设)三种保护形式为内容的法定监护制度,解除被指出的既存制度缺陷的问题点,对各个类型赋予可以做到弹力性运用的内容。但是为了认定这种以持续的保护为目的的制度的同时,能够对应要保护人的多样的要求,作为新制度规定了辅助和依据合同的监护(任意监护),来设计效率更高的保护制度。从这种新制度的导入中我们可以看出,包括以德国照管法为代表的欧美诸国对本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所进行的改革的种种成果给日本民法的改革产生的重要影响。
  于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类型化立法模式的优点来看,如被保护者相当于被保佐人时,只要在精神鉴定中确认被保护者既不是被监护人也不是被辅助人,家庭法院的裁判官依据前项,开始保佐的审理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对保佐人的权限做逐一的检讨。进行监护开始的审理时也是同样的,只要判断是否符合被监护人,法院的判断就等于结束。之后选任监护人,使其行使监护人的代理行为就可以了。
  通过对比和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经过这种类型化的立法模式,在实践操作中只要认定属于哪种类型,符合哪种类型的要求和标准,那么就可以根据具体的类型规定自动的决定保护者的合法权限。在这个过程中,减少了整个过程的环节,并且将之准确化,在具体执行中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资源,在具体的判断上简洁明了。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首先,这种类型化的模式与一元化立法模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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