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预防是防范国际贸易中信用欺诈最有效的手段
信用证作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在贸易结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信用证付款机制也给信用证结算带来了一个梦魇””信用证欺诈。随着信用证欺诈发生率的不断提高,及时提出当事人的防范措施已经提上日程。
信用证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某种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该认识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从而达到从中获取一定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欺诈形式多样,依欺诈人地位的不同以及信用证当事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欺诈、受益人(出口商)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三类。
低成本、低风险和高利润激发了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信用证运行复杂、专业性很强,与之相对应的是,许多市场主体的素质偏低,欠缺相关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很差,面对信用证欺诈并没有很好的防范能力,即使遇到了信用证欺诈,受欺诈者也无法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有时甚至放弃追索。 此外,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有些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在签订基础合同时自愿接受对方的一些软条款,也为之后的交易过程埋下隐患。再有,在信用证运行过程中,由于某些银行工作人员责任感缺失、操作程序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到位等原因,给了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信用证欺诈事件的屡屡发生。
相較其他类型的欺诈,信用证欺诈具有低成本、低风险和高利润的特征。 信用证欺诈成本极低,不法分子有时只需要通过伪造一张假提单就可以骗取数额不菲的财产。加之目前信用证欺诈国际立法不健全,各国关于信用证欺诈尚未形成有效的国际惩治合作机制,使得信用证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人很容易地逃脱法律制裁。此外,信用证欺诈违法犯罪所得回报极为丰厚,成为不法之徒实施信用证欺诈的激励。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从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若因信用证欺诈而否定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与表面相符原则,则等于否定了整个信用证制度。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信用证欺诈的最有效防范手段是事先预防,而非事后补救。
开证申请人的防范
第一,慎重选择交易伙伴。 在信用证业务中,虽然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使信用证变得较易被交易各方所接受,但是商业信用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依然在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买方来说,贸易伙伴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欺诈之关键。...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 或 登录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