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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研讨会综述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6:36     阅读:


  '海南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研讨会“于2017年7月1日至2日在海南大学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法学院和海南省版权协会承办,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協办,来自国内各高校、科研机构、实务部门等6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适用为议题,7月1日采取特邀嘉宾作主题报告、论文参会学者作学术报告和全体参会者自由讨论的形式进行;7月2日全体参会者围绕着具体《民法总则》条文的适用展开了自由讨论。本次研讨会既有宏观层面的探讨,也有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但更多的则是从解释论视角对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进行了探讨。研讨会的内容大致可以作如下划分:
  一、《民法总则》适用的一般理论
  民事法律渊源问题是《民法总则》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与会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法官认为,《民法总则》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明确其法律渊源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民法总则》中关于法源规定中的'法律“需要进行明确。另一方面,原作为法源的国家政策被习惯替代具有合理性,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但是习惯不等同于习惯法,不能作限缩解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教授针对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及其法律解释展开了详细论述,其认为:一方面,《民法总则》生效实施后,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和法理。《民法总则》第10条中的'习惯“应当限缩解释为仅指习惯法,即民事主体对其有法的确信的习惯。同时,法理应当作为制定法和习惯法以外的补充法源,这样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民法的法律渊源的解释是必要的,恰当的解释有利于实现法的安定性和妥当性的统一。法律解释原则上应当坚持探寻立法者本意,但有充足理由时,也可以突破立法者本意。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就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本次研讨会就涉及到了'民商关系“和'宪民关系“的问题。就民商关系的立法模式而言,采纳'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模式一直以来就有争议,我国自2014年全面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后基本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从民商关系角度对《民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阐释,其主要提出了三点看法:第一,广义的民事纠纷包括了狭义的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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