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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微观监管职能独立化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21:20     阅读:


  摘 要:监管型政府理论及法律不完备性理论确立了分析独立监管组织生成机理的分析框架,但都没能解释独立监管机构承担微观监管职能的必要性。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根本动因,政府微观监管职能逐渐从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中独立出来,从而构成了独立监管的行政基础。这对于我们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独立监管组织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关键词:独立监管组织;微观监管职能;监管型政府理论;法律不完备性理论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477(2007)03”0373”05
  
  为什么需要在传统政府部门之外形成独立监管组织来履行监管职责?对此问题的回答,法学界大致有政府监管型理论和法律不完备性理论。这两大理论部分揭示了独立监管组织产生的合理性基础,但都没能分析独立监管背后所存在的深层逻辑,因此,需要对独立监管背后所蕴涵的行政法法理进行分析。本文对有关监管组织产生的法学理论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试图回答'为什么需要独立监管机构“的原因,以此论证独立监管的行政法理基础在于政府微观监管职能的独立化,进而揭示微观监管职能独立化在我国监管组织体系完善过程中的实践意义。
  
  一、政府监管兴起的两种阐释理论及简评
  
  (一)两种阐释理论的分析框架
  政府监管是一个横跨经济学、公共行政学以及法学的理论课题,监管理论首先必须要回答独立监管机构的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针对此问题,法学领域有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监管型政府理论以及法律不完备性理论。
  1.监管型政府理论。哈佛大学教授E>格莱泽、安德烈>施莱弗等经济学家,建立了一个基于社会控制论的比较经济制度的理论框架,运用这个框架对政府监管的成因进行系统分析,并以美国监管型政府产生的历史,来具体说明、验证其理论框架的妥当性。监管型政府理论既有理论自恰性,同时也有合历史规律性,具有较强的论证力。
  格莱泽等人认为,'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是要解决对无序与专制进行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的冲突问题“。制度的功能就是控制无序和专制这两个危险,而各种不同制度设置都体现了不同的权衡方式。对商业活动进行社会控制的方式有四种战略,依国家权力介入的程度由轻到重排序:私人秩序、私人诉讼、监管和国家所有制。监管型政府理论分析了这些不同战略的特点从而解释监管产生的原因,认为监管之产生是因为与其他几种社会控制方式相比较的优势:公共监管者可能是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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