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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调整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16     阅读:


  摘 要:某种程度上,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并非是由于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进行规定不成功继而否定民法总则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导致的,而是反映出了对民法分则中的各项对民事责任的解释而抽出的一般性规定,并集中体现了我国法律中'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基本逻辑关系。本文介绍了《民法总则(草案)》对民事责任做出的一般性规定,并提出了若干对该内容进行进一步调整的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民法总则;内容调整;民事责任;规则
  《民法总则(草案)》首次审议稿在第八章用十一个条文对'民事责任“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在《民法总则(草案)》的第二次审议中,仍然保持了十一条条文的篇幅及其基本内容,并对条文的内容作出了适当的改动。在该民事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专家提出了多种不同意见,本文支持此次的条文修改,并对其修改内容提出若干进一步调整的建议与意见。
  一、关于对民事责任定义性规定的调整
  《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第一百七十条对民事责任作出了一般性的定义规定,但条文的写法强调民事责任概念的力度不够突出,并存在有语句语义不够连贯的问题。建议在下次修改中更加强调民事责任的一般性概念。
  二、关于对民事责任形态和民事责任方式的调整
  1.关于对民事责任形态的调整
  《民法总则(草案)》中,一百七十二条与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对多数人责任的责任划分规则。这种规定方式存在有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民事责任的形态不至于多数人责任,应对单独的民事责任做出一般性规定。其次,条文将连带责任与分担责任混同为两个独立概念,不符合一般性的逻辑关系。最后,在多数人责任中除了有分担责任与连带责任外,还有不真正连带责任,而草案并未指出对其的明确规定。因此,对民法通则的第二次修改草案做出以下调整。保持此前草案的基本内容与架构,对其进行内容的补充与修饰,明确民事责任涉及的几种责任类型,并体现出不同民事责任類型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2.关于民事责任方式
  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始发的对十种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经过《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长时间应用已基本定型,因此,其在《民法总则(草案)》的应用并没有太大的异议,并对民法总则中的相关的规定不再进行调整。支持草案第二次审议对'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进行删除的做法。
  三、关于对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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