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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人格权的编制体例问题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1:45     阅读:


  摘 要: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人格权的商品化、隐私权的高威胁化以及新类型人格权等的出现均要求加快人格权保护的步伐,对此学界已达成基本一致的意见。虽然现阶段在民法典的制定背景下人格权独立成编已势在必行,但有关人格权的编制体例问题仍有很大争议。因此,本文拟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集中探讨学界对人格权编制体例问题的各类看法,并通过比较分析外国的相关做法,提出独立设置人格权编是必要的而且在立法技术上是可行的。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人格;人格权;编制体例;独立成编
  1 学界关于人格权编制体例问题的各类看法
  近年来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人格权的探讨和保护愈来愈普遍,其中人格权的编制体例无疑是最具争议性的问题。2014年民法学研究年会上,王利明教授就主张,应当制定人格权法。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后,立法机关即开始民法典总则的制定工作,其中处理好民法总则和人格权制度的关系是一项需解决的重大立法问题,随着民法典草案的出台,人格权独立成编已成为必然,但学界对此仍存在一定的争议。赞成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认为应将人格权与民事主体制度相分离,把它作为民事权利体系的一部分,应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身份权等民事权利一样,与主体制度分离,制定单独的人格权编。而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学者则认为民法典应从民事保护的角度而不是从权利赋予的角度去规定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人格权民法保护可以放在侵权责任法中去规定,也可以在自然人一章中专设一节来规定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和权利行使的限制,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后果。反对者的主要理论基础为:从实证法的角度来看,人格作为一种法律资格是由公法性质的宪法赋予其法律效力的,基于人格而当然产生的人格权因此为宪法性权利而非民事权利;人格权不同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不依当事人的意志或行为而变动,只有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才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作为消极的不作为权利,其不具有可支配性;人格权独立成编无法保护在民事领域之外受到侵害的人格权益。
  2 国外关于人格权编制体例问题的立法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各国法律越来越重视对人内在精神的保护,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人格尊严。世界各法域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经历了一个由弱到强的发展变迁历程。《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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