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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平等原则,捍卫生命尊严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9:35     阅读:


  摘要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实践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城乡壁垒逐渐被打破,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发展总的趋势,各种不和谐因素正在逐步的被改进和完善。当然,法律的不断发展也给社会与立法者以新的审视。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同案却不同判的案例,尤其是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案例,由此便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现象在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法的价值 同案不同判 平等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3-02
  
  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平等的生存,而当这种权利遭到侵害的时候,都有权利去寻求救济,理所当然救济的结果不会因为地位的悬殊而有所不同。法律作为人类利益的保护伞,其本身就应该对生命的保护给予平等的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恰恰充分的体现了这样的生命价值。这一点对于生命权的保护来说无疑至关重要,可是在现今社会中却出现了这样的一种怪现象””'同命不同价“。
  一、典型案例及法理分析
  (一)案例阐述
  2004年5月29日,四川省泸州市一栋居民楼的天然气管道发生爆炸,致使5人死亡。由于户籍不同,赔偿相差10万。
  2005年10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坐一辆夏利车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金文植,吉林延吉市人,城市户口;女乘客赵小英,陕西大荔县人,农村户口。2006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肇事方赔偿金文植家属41万元、赵小英家属17万元。在同一起车祸中,由于户籍不同,家属得到的赔偿金额相差24万元,一时舆论哗然。
  生命本无价,赔偿有标准,首先受到质疑的便是最高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金文植城镇户口,赵小英农业户口,'同命不同价“的判决由此产生。其实造成农民与城市居民'同命不同价“的根源,肇始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根据受害人的户口类别将受害人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各地根据户口性质便通用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二)'同命不同价“产生的法理学原因
  法律是具有特殊强制性的以公共权力为后盾,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交往行为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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