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述职报告 >  述职报告模版 > 内容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5:05     阅读:


  摘要:现代社会结构日益复杂, 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各种危险无时不在。为了使遭受人格侵害但法律又没有明文列举权利受侵害的受害人获得法律救济, 民法应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在于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它是一种框架性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下层权利,与具体人格权相对,是主体享有的支配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格利益以外的人格利益的权利。它是概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 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它是为弥补具体人格权封闭性缺陷而产生的概念, 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为其内容, 具有解释功能、补充功能与创造功能。在我国民法典中应明确予以规定。
  关键词: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格权立法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4-0216-02
  
  一、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述
  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自然人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因人的出生而当然享有,因人的死亡而当然消灭。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人格权具有固有性、非财产性、对世性和支配性等法律特征。所谓固有性是指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一旦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应当依法享有人格权。人格权存在的基本价值,乃是实现和维护民事主体基于人身而生的自由、独立、平等等价值,从这个意义而言,人格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体现了其非财产性的特征。人格权的享有和行使,不必借助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义务人不加妨碍和侵害,人格权就可以实现。由于任何人均对权利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因此人格权为绝对权,具有对世性。任何民事主体都是而且只能是自己的主人,故而权利人有权对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人格权是支配权。
  (二)我国人格权立法现状
  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它以列举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方式来实现对人格权的保护,目前主要确定了几项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这些内容尚不能构成完整的人格权法体系:一是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较为简略,已经列举的人格权并不完备,一些比较重要且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的具体人格权,如隐私权、身体权,没有体现在立法中。二是欠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因此,当前我国'人格权“难以适应对不断涌现的各种新类型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需求。一方面,...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登录会员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