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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08 12:06:17     阅读:

摘 要:值班律师制度建立运行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值班律师的定位引起热烈的讨论。值班律师的定位是根本性的问题,是构建该制度的基础,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节约诉讼资源有重要意义。未来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应该借鉴域外国家经验,在拓宽法律援助基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构建值班律师转任为辩护人的机制、建立专门的律师援助通道,例如24小时刑事电话咨询,并且加强对对值班律师队伍的管理,以其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

关键词:值班律师;不足之处;存在基础;完善建议

引言

值班律师制度是现在司法改革一部分,必须充分发挥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所谓的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在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①两院三部颁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中表明,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值班律师制度建立以后,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以上海市为例,上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已经覆盖到全市各法院和看守所,2017年上海市值班律师共提供法律咨询49939人次,转交申请1277人次,为认罪认罚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7676件,在看守所举办法治教育等活动23次。[1]这就表明,该制度是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都在不断地摸索前进中,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以保证值班律师制度能够走得更长久。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定位不清

1.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关系

学术界对于值班律师是否属于辩护律师存在不同的看法。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张泽涛认为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的角色,没有辩护人的相关权益,存在着'会见难“的问题,其权利义务也非常模糊,特别是没有阅卷权、调查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提出辩护律师相比,值班律师是一次性、一站式的,其职能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认为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值班律师的发展方向应当是辩护人化。[2]我认为值班律师是否是辩护律师,要从多个角度论证,对于律师来说最重要的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他提供法律服务效果。因此我将一方面比较从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权利义务。在权利对比中,主要区别在于辩护律师所享有的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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