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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快递行业适用税率浅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12 04:06:00     阅读:

摘要:快递行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会同时涉及交通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且两种服务联系紧密,无法显著区分。实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按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在这种情况下快递行业如何对取得的收入进行合法合理的区分并按不同税率进行税务申报,成了各快递企业现实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营改增后快递行业的税率适用问题,从企业角度出发,提出了自己的思路与见解。

关键词:营改增;快递税率;适用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近几年来,我国的财税管理体制正在发生巨大变革,营改增工作的推进是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根据改革安排,交通运输、快递行业的营改增工作已于今年年初全面铺开。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3]106号),根据通知要求,全国邮政业及快递行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在本次发布的营改增工作通知中,未将快递业做为一项整体业务,并对其适用税率以文件形式进行明确,而是根据提供快递服务涉及到的环节,将快递业拆分为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业中的收派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并对相应环节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收派件服务和在地市范围内的分拣、盘驳和集散,适用6%的税率。超出地市范围即发生跨地市或跨省快件的运输环节,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也即是说,快递公司取得的同城快件收入,可以全部按物流辅助业中的收派服务适用6%的税率,而超出地市范围的省内、省际快递收入,要分别计算提供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并分别按适用税率进行税款交纳。如不能明确进行区分,根据增值税管理条例,应从高适用税率,全部按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进行税款交纳。

但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远没有这么简单。快递公司在向客户收取价款时,是打包收取的,并不进行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的区分。且由于每封快件的寄达地、快件重量、运输方式、集散方式、运输距离各不相同,如要按每封快件的实际情况,对收取的价款中的收派服务收入和运输收入进行区分,实际操作上是没有可操作性的。国家税务总局在本次下发的通知及相关附件说明中,并未对跨省快件的收派服务收入和运输收入的划分问题,进行明确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各快递公司在营改增后进行税款交纳时无所适从,五花八门,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掌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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