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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14 04:03:40     阅读:

摘要: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铁路运输业企业经营活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本文阐述了'营改增“政策发布后对铁路运输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并通过举例分析各种情形下的会计核算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试图对铁路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管理提出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铁路运输业自2014年1月1日起,纳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征税范围。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已经发生或将发生较大的变化。本文仅对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从初始计量到后续支出环节的变化来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

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文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在铁路运输行业未实行'营改增“以前,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要求2000元以上,是包含增值税额的,实行'营改增“后,须以不含增值税的净额计算,含税单位价值在2340元内的资产将不再构成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不能予以资本化,只能当期费用化。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范围有所扩大。37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新增值税纳税人和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原增值税纳税人,下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1993年增值税开始征收以来一直沿用的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政策在2013年8月1日终结。该规定在106号文中得以延续,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税纳税人涵盖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抵扣后发生转让的,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转让'营改增“前购入的,转让时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及后续支出金额将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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