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讲话致辞 >  活动致辞 > 内容

民法通则中的合伙立法问题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4:44     阅读:


  摘要:在我国,有关合伙的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分散,主要有《合伙企业法》和《民法通则》,此外《私营企业经营暂行条例》、《民通意见》以及《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等中也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大部分为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我国的合伙立法并没有真正的突破传统的分类标准,因而产生了很多弊端,本文通过对合伙立法现状的了解,对《民法通则》与《合伙企业法》进行比较,同时对此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关的策略。
  关键词:民法通则 合伙立法 问题研究
  我国以往立法,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则》的若干问题的相关条文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合伙立法体系也不断进步,但是合伙的法律地位这一重要的环节并没有收到多大的重视,因为外界界定的不同导致出现了不同的合伙制度。本文试从我国合伙立法的现状出发,对合伙立法的问题加以探讨。
  一、合伙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相对于西方国家合伙法律制度的完备,我国的合伙法律制度显得过于零散和单薄,合伙并没有收到法律的是规范与正式,而且合伙对于我国的经济生活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我国合伙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层次方面
  现阶段,在很多的合伙法律规范中,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司法解释上,起到了一定的审判准则的作用,合法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确认,没有体现出民商事法律规范应该具有的引导功能和行为准则。由此可见,合伙立法在层次上的局限性,从根本上阻碍了合伙实践工作的展开和发展。
  2、立法形式方面
  我国合伙立法形式还存在诸多不足。《民法通则》第30条把公民之间的合作成为'个人合伙“,而在第51”53条把法人之间具有相同内容的关系成为'联营“。这其实是指个人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而联营的成员一定是法人。这种规范不仅认为的切割了合伙概念,同时暴露了法律上的漏洞,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联合,不属于合伙与联营的两者其中一方。而在市场经济实践中,相关政策和法规又提倡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联营,允许采用合伙方式,这便自相矛盾。因此这种和合伙形式并没有实际上的意义。
  3、对法律地位的认识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国外已经承认并确立了合伙的主体地位,肯定了其法律地位。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体系,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团体说“以及包括德国、英国都承...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登录会员
《民法通则中的合伙立法问题研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民法通则中的合伙立法问题研究.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