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村(居)法律顾问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摘 要 近年来村(居)法律顾问已经在全国范围实现了全覆盖,打通了基层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普遍受到欢迎和好评,但实践运行中,还存在有关部门不重视、群众不领情、服务质量待提高等问题。文章分析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典型问题,结合工作实践,提出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建议,以期打破村(居)法律顾问的发展瓶颈。
关键词 村(居) 法律顾问 困难 机制建立
作者简介:李平,贵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贵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9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体系建设“,至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以江苏、浙江、广东、安徽等沿海发达省市为代表的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积极探索建立当地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村(居)法律顾问均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同步推进。2017年,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进一步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村(居)法律顾问是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要求2018年底前全国基本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从此,村(居)法律顾问的普及工作在全国各地迅速推开。经过近几年的积极探索,村(居)法律顾问普遍受到群众欢迎,取得重大成效,但实践中所凸显出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也不容回避,村(居)法律顾问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一、村(居)法律顾问的基本内涵
村(居)法律顾问是指受村(居)委员会聘任,为村(居)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受聘对象主要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如公证员、退休法官、检察官、高等法律院校教师、学生等。在法律顾问的传统分类中,根据聘请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没有村(居)法律顾问这个类别。村(居)法律顾问这一提法大约在2013年、2014年,即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召开前后才开始出现,由最初的'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法律顾问进村(居)“'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等演变而来。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牵头推动部门主要是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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