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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中的利弊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21:53     阅读:


  摘要: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有一定类比性但却极具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探索的又一大创新。案例指导制度创设的根本意图在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统一,增加司法效益,更好的保障公平正义。但案例指导制度的双刃性决定它的实施并不会一帆风顺,虽然尚未暴露出太多缺陷,其潜在的负面因素却不容我们忽视。所以,对待案例指导制度,必须辅以其它的制度以规范适用。否则,非但无法实现案例指导制度设计的初衷,反而会阻碍我国的法治化建设,我们要耐心的期待它在实践中走向成熟。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司法效益;行政化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创设顺应司法发展之潮流
  (一)案例指导制度是法律适用冲突的必然结果
  在这个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各种文化、思想、观念之间的冲突层出不穷。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冲突也在随势加强,这其中的矛盾主要反应为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性与法律无从避免的滞后性之间的冲突。社会的进步是值得庆幸的,但也应该有与其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存在,而法律的更新替代不可能如同社会之进步那般迅速。因为,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不断的发展与变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急需法律予以规范。虽然国家进行了大量立法、频繁地修改法律、颁布司法解释,但是法律的制定与修订需要经验的不断积累,不会一蹴而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滞后性,且有限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问题;二是立法的粗糙,众多的司法解释仍不能回避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概括性,而我国法官的法律素养与业务水平整体上参差不齐,针对类似的案件事实,法官们对条文的理解各有不同,判决结果往往有所不同甚至大相径庭。在法律这个'畸形儿“诞生以来,相应的治疗手段即被研究探索出来,从司法解释的产生到案例指导制度的创设,都是我们为弥补法律的滞后性而寻求的解决办法。因此,案例指导制度是法律适用冲突的必然结果。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益
  案例指导制度其实在多年以前就已经初现雏形。1985年,最高院创办《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用以刊登从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中遴选并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且通过的典型案件,以向各级法院提供审判参考。这种制度的创设之初便是为了加强最高院对各级法院的审判监督。2010年两高先后出台了各自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得案例指导制度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随着数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案例指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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