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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摩托车给他人使用,乘车人跌伤,车主要担责吗?等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30 04:33:11     阅读:


  出借摩托车给他人使用,乘车人跌伤,车主要担责吗?
  
  编辑同志:
  今年3月27日,碍于情面我将摩托车借给朋友刘某使用,没想到还不到一刻钟就出了事。因刘某驾驶不当,乘车人花某从车上跌落下来头部严重受伤。交警认定,刘某无证驾驶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因刘某无力承担医疗费,花某的家属遂找到我要我先行支付花某的医疗费。其实,虽然朋友多年,我并不知道刘某没有驾驶证。我想问的是:出借摩托车给他人使用,乘车人跌伤,车主要担责吗?
  读者 李年丰
  
  李年丰读者:
  因你将车辆租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信任关系自主支配车辆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车辆所有人的你和借用人刘某都是车辆运行支配者,同样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你把摩托车借给刘某使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车辆管理上的瑕疵,这种瑕疵即为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第一百三十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1款还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无证驾驶、驾驶不当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明显具有过错,你把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刘某使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审查不严的车辆管理方面的过错,正是由于你和刘某过错行为的直接结合才发生了花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因此,你和刘某构成共同侵权,你应与刘某对此次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出借摩托车给他人使用致乘车人跌伤,作为车主的你确实要担责。但在你承担赔偿责任后,你还可依法向刘某进行追偿,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谢兼明
  
  买珍贵野生动物作宠物玩赏也算犯罪吗?
  
  编辑同志:
  李某无意中发现有人出售野生蜂猴,出于好奇,便擅自购买了一只,作为宠物饲养。半个月后,李某被警察查获,近日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令人不解的是,李某并没有走私、贩卖、杀害,也不是为了牟利,仅仅是出于玩赏,且将蜂猴饲养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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