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编办、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现将内容全文转载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对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吸引企业家和科技人才兼职等提出明确要求。2017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要求各地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
为激发我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破除制约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鼓励创新创业的人事人才政策和制度环境,使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落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政策支持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创新创业活动的,具体人事管理工作可参照《通知》执行。
三、《通知》主要规范的创新创业方式
《通知》主要规范了离岗创业、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以及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等几种创新创业方式,重点明确了涉及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具体手续问题。
四、各类创新创业方式的条件
(一)离岗创业
无论是自主创业还是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都应当与本人的科研项目或成果相关,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担任单位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辞去领导职务后才能离岗创业。
(二)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
兼职或在职创业的前提是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并完成本职工作。其中,兼职的企业应当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业的项目应当与本人从事的专业相关。兼职或在职创业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通知》还强调了单位领导人员到企业兼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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