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国清水江流域民间“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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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清代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出现了民间'典当“现象,这种经济现象与抵押借贷存在本质区别,不过'典“与'当“没有实质差异。当承典人经济窘迫时,便进行转典、移典甚至断卖承典之物;而当出典人无力回赎时,便会设法加典,最终走向断卖。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民间典当;转移典当;加典;绝卖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9)02-0024-07
一、前言
'清水江文书“又叫'锦屏文书“,是指以黔东南锦屏县为中心的清水江中下游苗、侗人民自明代至上世纪80年代间进行林木贸易和土地买卖及租佃等活动的真实记录。因其最初发现于黔东南锦屏县,故名。随着文书发现地域的扩大,'锦屏文书“之称逐渐淡化,'清水江文书“之称渐为学术界接受[1]。
在《清水江文书》(第1辑)[2]、《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3]、'岑巩文书“①①此为笔者调研所得,仅为拍照翻印,原件存于乡民家中;按照严格地理分区,岑巩并非属于清水江流域,而为潕阳河水系。但是岑巩与清水江流域的锦屏、天柱等地因地域接近,加之文书形制类似,因此往往亦归于清水江文书。 中,存有近200份'典“'当“契约。用作典当物的有田、房屋、园、杉木,不过以田土出典文书为主,约占典当契约总数的92.96%,甚至还有出典粪坑的案例[4]42。至于典当的原因,大多因生活短缺,不过亦有少数因生意缺少资金而进行典当交易。订契年代上迄雍正八年(1730年),下止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具有一定的连贯性。
关于典当这种特殊经济现象,上世纪80年代便颇受经济史界关注,具有代表性的有王廷元[5]、韦庆远[6]、刘秋根[7]、刘建生[8]等。不过这些论著多侧重于典当业研究,而对民间典当的探讨凸显薄弱。当然,也出现了一些研究土地、房产典当的论著。郑力民认为,明清徽州土地典与当存在明显的区别,并罗列了区分标准[9];吴秉坤则以大量契约为基础,逐一驳斥了郑力民的观点,进一步认为典与当无本质区别[10];彭文宇对清代福建田产典当类型和本息偿还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11];曹树基通过契约文书,探讨了清中后期浙南山区土地典当[12]; 龙登高则将典放入到整个土权体系之中,阐释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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