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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6-03 04:05:32     阅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化外资企业等审批管理,营造扩大开放的更好环境。

会议认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通过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是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决定,会议确定,今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不涉及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规定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且备案不作为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置条件。采取这一改革措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将减少95%以上。有关部门要提升效能,有针对性地加强投资促进和服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诚信守法。下一步还要根据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继续优化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解读: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指出,全国人大9月3日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同时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与此前的逐案审批相比,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将简化为三步: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二是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备案人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据悉,根据简化后的备案程序,整个备案过程大幅缩短,对申报事项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而且备案不作为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置条件,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进行办理。

此次全国范围内的外资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将进一步营造扩大开放的更好环境,为外商来华投资提供更大的便利。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下一步还将根据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继续优化外商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宽松环境和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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