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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分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6:33     阅读:


  摘 要 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是民法总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民事立法的核心价值观。本文将对民事立法中的法律行为效力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民事立法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法律行为效力体系、取消一般生效条件、合理区分无权处分合同以及整合绝对无效规则。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效力 制度分析 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何小璐,内蒙古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34
  法律行为效力作为民事立法的重要研究课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但从已有研究来看,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效力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建立不仅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对市场交易有重要影响,涉及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等更深层次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律行为效力制度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不合理之处,并不断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民事立法中的法律行为效力问题
  (一)民事立法中认可的民事行为效力及未完全生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民事立法中,受到认可的行为效力类型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第三人撤销民事行为等。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上述类型涵盖面已不足以概括民事行为效力类型。比如在现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下,未将尚未完全生效和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类型。
  其中,尚未完全生效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产生的、基于法定特別生效条件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法》中对此的规定为:'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和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从现行法律来看,将批准作为特别生效条件的制度规定较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第3条、第5条、第7条、第10条和第24条等相关规定。而将登记作为法定特别生效条件的法律法规则较少,目前只在《担保法》和《物权法》的个别条款中有所体现,而且其法律效力还存在争议 。
  相对第三人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主体利益关系中包含特定第三人利益关系的类型。此类利益关系调整需要根据授权第三人规范,其行使决定着影响第三人法律行为的效力。比如在合同行为效力判断中,第三人引用授权第三人规范,可以提出损害自身权益合同行为无效的裁判请求,这与绝对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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