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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6:21     阅读:


  摘 要:意定监护制度是写进《民法总则》的一项新制度,是成年监护制度的进步。但该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比如公证和登记程序、监护监督程序的缺失,使得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可能出现适用难、适用乱的情况。因此需要完善意定监护制度,设立公证和登记的程序,选任监护监督人,保证该制度的良好施行。
  关键词:意定监护 公证 登记 监护监督人
  一、意定监护制度现状
  意定监护,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在自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约定受托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其监护职责。《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的自我决定权的立法精神,但是仅仅一条规定难以涵盖意定监护制度的内容,也缺乏相关的配套办法,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易出现适用难、适用乱的情形。[1]
  二、意定监护制度的比较法分析
  1.意定监护合同的公证与登记
  意定监护合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他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订立而成。意定监护合同的登记与公证有其必要性。第一,经过公证和登记的意定监护合同具有了公示的效力,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第二,公权力机关可以对意定监护合同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包括对缔约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的审查等。第三,意定监护合同在公证和登记后,如果当事人就监护事务产生纠纷,那么公权力机关的事先审查有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2]
  日本在2000年的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修改中,创设成年监护登记制度,规定任意监护合同必须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和登记,并以法院完成任意监护监督人的选任作为合同成立要件。2007年新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第481条中规定一定情况下受委托人需要到法院进行登记,才能发生合同生效的效果。另外,德国也设定了登记制度,但并不是强制性要求。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注重私人自治,不要求代理权的生效和行使以登记或公证为前提,一经签署授权委托书,即可行使代理权。分析上述立法例,笔者认为,日本公证和登记的双轨制更为严格,也更有利于保护制度利用者、意定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3]
  2.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尊重个人意思自治,赋予成年人就监护事宜与他人自主协商的权利。由于意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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