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年报的良性披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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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开发商是房地产市场开发的主体,良好的房地产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资本市场中投资价值的发掘和均衡价格形成。现阶段的营业收入披露缺乏实现风险、价值创造力、前瞻性等方面指标,为此本文选择5家境内上市公司分析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政策和营业收入的披露现状,经过分析对年报披露提出了改进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商 年报收入 良性披露
一、引言
所谓'良性披露“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完整、持续、有针对性地公开财务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对外报告与销售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不同类型销售收入的价值信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的决策提供帮助。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的要求,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财务、盈利和现金流等相关信息,反映管理层的受托经营责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披露房地产销售情况。本文选择了5家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样本,对其年度报告进行分析,探析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披露。
二、房产销售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现状分析
根据《2014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测评研究报告》综合实力排名(排除境外上市的地产开发商),本文选择前5名境内上市公司(万科、保利地产、招商地产、华夏幸福、金地集团)作为样本,探讨房地产开发商收入政策披露情况(见表1)。
经过分析样本公司收入披露的政策,房地产开发商在收入确认过程中根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并结合销售合同的签订、竣工验收、付款证明(收款权)、交房手续等环节进行账务处理。该做法紧密围绕准则,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销售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的语言过于准则化,个性化语言匮乏。众所周知,地产销售和工业制造企业的产品销售存在较大区别,收入的确认政策应该突出房地产行业的销售流程和后续服务。现实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销售大致经历收取会员费或诚意金、签署销售合同、开具销售发票、交付钥匙、办理产权转移等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上述销售环节和相关的销售文件(销售合同、发票、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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