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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职律师发展问题研究及其建议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08 12:06:14     阅读:

摘 要:通过研究我国公职律师发展历程以及现实困境,结合我国具体的社会环境和政治体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公职律师;风险应对;深化改革

一、我国公职律师的发展历程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最早出现于1995年上海浦东新区的试点工作。此后,1998年底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规定律师可以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可以办理的法律事务包括代理政府参与诉讼,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及重要的法律文书等。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在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进行政府顾问律师试点。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出台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旨在'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结构,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公职律师的试点。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大体上将律师群体分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以及公司律师。并针对不同的律师类别及其工作内容,制定具有专业性的管理模式和评价标准。

从1995年上海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历经二十多年的摸索,我国已形成了广州模式、扬州模式、厦门模式和周村模式四种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经典模式。尽管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上有所差异,但这四种模式都有着相同的功能和目的,即扩展法律援助自身价值,运用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社会功能的互补性,满足不同社会阶层的需求。有利于形成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更能发挥公职律师群体的优势,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援助案例的数量。但同时也存在加大政府的财政负担,待遇偏低不利于吸引人才等问题。

二、现实困境

首先,在身份界定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这较大的争议。理论界将公职律师定义为有律师执业资格,为国家公权力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公务员。也有将公职律师界定为具有律师资格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在国家机关、党政社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并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人员。而在实务中,由于各地所采用的模式不同,对于公职律师身份界定也存在这差异。如广州模式就区分政府部门岗位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种类型。并整体上将公职律师界定为具有编制身份的公务人员。而扬州模式则将公职律师界定为'政府雇佣的专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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