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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或将成企业出海合规难点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5-23 04:07:02     阅读:

早在2018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报告《2017年世界儿童状况:数字时代的儿童》中就指出,全球每日新增逾17.5万名儿童网民,平均每半秒钟就会新增一名使用网络通信设备的儿童。现在,这一数字只会更加惊人,也向世界发出警告:在数字时代,儿童的声音愈加重要。

近些年,各国纷纷开始重视儿童个人信息问題,出现了诸多引人注目的事件,诸如,2018年4月,由20家机构组成的联盟要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调查全球最大的视频网站YouTube,认为其违反美国《儿童在线隐私权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以下简称COPPA),在收集某些儿童的数据时未征得儿童家长同意;此外,电子玩具制造商VTech Electronics Limited和在线人才网站Explore talent也因为违反COPPA的规定被FTC指控。2019年初,FTC因TikTok'涉嫌非法收集13岁以下儿童信息“而处以罚款570万美元的事件,更是给中国企业出海过程中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

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对儿童个人信息缺乏专门的保护机制,导致我国企业在其业务开展过程中对该领域关注不足,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儿童个人信息的关注度较高,因此,因此在企业出海的过程中应更加注意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出现在他国的合规障碍。

欧美在保护儿童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简介

(一)欧洲

2018年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GDPR),也对儿童数据问题给予突出的关注,认为儿童在其使用网络时不太了解其拥有的权利、数据处理的风险和后果,因此运营商在收集和处理儿童数据的各个环节应当予以特别的关注。GDPR对于儿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没有设立专门的章节,相关条文散见于整部条例,包括序言和正文。

1.规定'数字年龄“(Digital Age)

GDPR的第8条规定了规定了信息社会服务适用于儿童同意的条件,其中规定数字年龄(Digital Age),即认为若直接向儿童提供信息社会服务,需儿童年龄达到16周岁以上,若未满16周岁,需要征得父母责任主体的同意或授权。同时GDPR还给予了成员国一定的立法自由度,成员国可以规定较低的年龄,但是不得低于13周岁。

2.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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