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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客运强制保险可行性分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3 06:54:00     阅读:


  建立国内水路客运损害赔偿强制保险的必要性
  水路运输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由于天气、海况、通航环境等一系列综合因素,尤其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足、水路交通状况及运输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水路运输过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
  在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水路旅客运输虽然具有商业性的一面,但由于其同时面向社会普通大众,涉及社会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如果受害人无法得到足够赔偿,往往使得受害人陷于经济困境。
  我国客船运输企业规模普遍较小, 抗风险能力较弱,而客运事故发生后经营者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通常十分巨大,因而出现大量的事故发生之后责任人没有偿付能力的状况,因此风险支出就极有可能推向社会和政府,这已在以往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证明。
  水路旅客运输领域需要通过保险机制来将这种风险进行分担,将水路旅客运输中的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中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商业保险并不能充分有效的对受害人的赔偿。保险人所给付的赔偿额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投保人投保金额的限制。有的客船经营者因其经济实力而购买高额保险,有的则不购买保险。前者会得到高额的保险赔偿,后者只能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获得赔偿, 会出现受害人的不完全赔偿的局面。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一种小概率事件,企业往往倾向于降低预防事故成本,并力争将安全事故损失和风险转嫁给社会,其投保商业险的出发点是维护自身利益。二是保险公司也倾向于降低自身的风险,由于投保人压缩保险金额也相应减少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双方容易对低保额达成一致协议;另一方面,在保险协议中,保险公司会倾向于设定偏低的赔偿责任限额,在大规模的事故中,受害人很难得到足额赔付。
  我国黄海和川江一些地方自发组织了船东互助保险组织,以船舶互助担保的方式来分散风险。二个以上船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共同协商,基于诚信,签订船舶互助保险协议,相互约定各出一定资金在银行建立资金专户,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并以上述资金承担对运输船舶可能发生的风险,用于赔偿这些船东产生的赔偿责任。这种方式无法有效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市场相对是一个较为封闭的小市场,参加相互保险的船东不多,难以有效分散风险,无法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向具有担保能力的国内金融机构取得担保这种方式涉及金融机构对企业资信状况、安全状况的评价与认定需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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