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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22 06:57:12     阅读:


  摘要:悬赏广告最早从秦就已经出现,史记中记载的一字千金的例子便是我国古代的悬赏广告了。到了现代社会,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因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无法确定。可是根据实际情况,我国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对悬赏广告做出准确认定,所以明确其法律性质和效力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
  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单方法律行为说;契约说;经济稳定;交易安全
  一、悬赏广告概述
  悬赏广告指的是以广告的方式公开声明针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酬报的意思表示。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随处可见,从类型来看有遗失物广告、通缉罪犯广告等。悬赏广告自古即有,中外皆是如此。中国古代有商鞅的'徙木而赏“,吕不韦的'一字千金“。古罗马时期,贵族通过悬赏广告追捕逃逸的奴隶。在我国,物质生活的丰富使得有关悬赏广告的难题出现并且持续增多,此后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对悬赏广告都有了一定的规定。当前,在法律方面关于民法典的制定是重中之重,针对悬赏广告的相关问题也有望在民法典中得以明确。
  二、外国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
  首先是合同契约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单一的法律行为,而是广告人向不特定大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就是承诺,双方建立合同,完成广告中行为的人可以获得酬报,广告人则须遵循广告的约定付出酬劳“。许多代表性国家都是较为认可合同契约说的,瑞士在《瑞士债务法》中认定悬赏广告属于合同,日本也在《日本民法典》中指出悬赏广告属于合同。这一态度直接体现在两国的法律条文中,并用合同的相关规则来处理相关问题。
  其次是单方法律行为说。学说认为悬赏广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依照合同内容完成指定行为并且把完成指定行为作为这种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依照广告内容完成一定行为从而使这种法律行为得以成立。史尚宽先生认为:'悬赏广告,就是用广告表明给予完成一定行为的行为人报酬,所以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肩负付出报酬的义务。“王泽鉴先生认为:'悬赏广告指的是用广告的方式表示确定给付酬报给完成一定行为的行为人“。德国和意大利是支持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代表。《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理由书中明确表示:'草案认同单方法律行为说,悬赏广告仅对广告人产生约束,对于行为人则不发生约束力。广告人在行为人依照广告内容完成指定行为之后必须要支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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