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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19:05     阅读:


  摘要:中国并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国正在逐步建立自己的案例指导制度。这一制度建立的目的,正是为了弥补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确保司法统一。本文试图在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实践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案例指导 司法统一 判例法
  作者简介:唐大瑜,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薛梅,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曹甸法庭庭长。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39-02
  一、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及渊源。
  (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成文法体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我国一直十分重视成文法的立法工作,对我国司法体制的建立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11年在全国两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我国再也不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就成文法本身而言,相对于判例法,有其固有优点,如统一集中,明确稳定,便于理解和适用等,但其的缺陷也显而易见。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学者呼吁适当引进判例法制度,以弥补成文法体制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这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指明了方向。
  (二)新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历程
  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这并不是说我国就没有案例指导制度的渊源,其实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开展案例研究和探索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历程相当久远。法学界权威人士周道鸾就将我国案例制度从1949年建国至今的初步建立和发展归纳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很重视案例的作用,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就通过编选案例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法院审判工作。可以说是把总结的案例规则和审判经验当作法律加以应用建国初期很重视运用,这一初期,以至在相当一个时期内,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法院判案主要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政策。在这个时候,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尚未颁布,总结案例成为最高法院指导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形式。
  第二个阶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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