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加班,不能享受加班费吗?
在线专家:鲁志峰 劳资纠纷专家、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Q:我所在单位是国有单位,俗称的一个领导班子,两块牌子,即单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建筑工程公司的合体。2007 年 6 月,单位拆分为独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也全部换了,单位对所有职工开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要求职工分别和两个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我是 2006 年 7 月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 5 年期合同,现在公司要求我跟拆分后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拒签?
周先生
A:《劳动法》第17 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公司解除原合同并重新签订新合同的行为,属于单位单方解除并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征询劳动者的意见。这也就是说,你有权拒绝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过,由于单位出现了分立,属于《劳动法》第26 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双方再就劳动合同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根据你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Q:我在某外企北京办事处工作了八年多,其间大部分的双休日被公司安排到经销商 、代理商处做技术支持 、售前售后管理工作。公司原则上允许补休,但实际工作起来无法实行,故公司在前几年是按 60 元 / 天支付加班费,之后一直到目前是 200 元 / 天,但都远低于我当时日工资的 200% 。请问:公司规定主管及以上级别的不能享受加班工资,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我现在还保留着入职以来的工资单(单上有一项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加班费)和有部门经理签名的加班申请单(少部分),以上证据能否追讨入职以来被克扣的加班费?
付先生
A:《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 号)第4 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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