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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在法学课程中的引入与实践探微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21:04     阅读:


  作者简介:郭晓岚(1978-),女,内蒙古包头人,包头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 纵观我国高等院校近些年的法学专业教育,其发展速度之迅猛引发了教育界对我国法学专业素质教育的积极讨论。如何定位法学专业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掌握法学相关的知识技能和塑造学生尊崇法治的基本理念;正确选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改革,系统扎实地讲授法学专业知识,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是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案例教学;宪法教学
  中图分类号: G642.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6035(2014)07-0080-011传统法学教学灌输式方法的弊端分析
  首先,传统法学教学灌输式方法强调以老师讲授理论课程为主要内容,容易忽视我国司法实践的宪法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理论往往偏离了实践,学生很难做到知识的学以致用。同时,传统法学教学灌输式方法的内容具有抽象性,教学强调按计划进行,侧重教学内容和授课教师的主导作用,将教师局限于规范化的教学中,忽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不进行相关的学习和思考,缺乏创新精神,学习效率低下,造成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
  其次,传统的法学教育阶段划分混乱,教学内容体系上存在不足。我国法学教育模式长期以来偏向法学理论,特别是宪法学这类学科,各高校没有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学职业教育之分,只是对宪法的相关理论进行全面阐述,在课程内容设计上不仅涉及中国宪法,还涉及外国宪法比较、宪法基本概念等相对抽象的内容,法学专业学生只学习现有部门法律知识,实践性课程较少。在教学方法使用上,实践教学是辅助性部分,缺乏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无法掌握职业领域的相关科技知识。
  再次,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运用上比较单一,师生互动差。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主要采用老师讲授式教学模式,学校没有配备法学实验课,缺乏特定阶段的实践性职业培训过程,教师在宪法理论科学教学模式的框架内只是一味地进行讲述,过于强调法学知识的灌输和法学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学生只能一味被动接受,法律实务方面知之甚少,实践教学的目的无法达到,学生在法学课程学习中的主动性不能完全发挥,本科、硕士和博士法学教学层次的阶梯性不强,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的转型就显得尤为迫切。
  2案例教学在法学课程中运用的优势分析
  首先,实践教学将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进行结合。实践教学法是一种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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